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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部分
汉武明经
【原文】
汉景帝时,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杀防年父,防年因杀陈,依律以杀母大逆论。
帝疑之。
武帝时年十二,为太子,在帝侧,遂问之。
对曰:“夫继母如母。
明不及母,缘父之故,比之于母。
今继母无状,手杀其父,下手之日,母恩绝矣。
宜与杀人同,不宜以大逆论。”
《大明律》云,凡继母杀其父,听告,不在干名犯义之限。
今观汉史所云,防年继母杀父,因杀继母,家与杀人同,不宜以大逆论。
窃详此实伦理之变。
若比杀常人,则故杀者斩;若比父母为人杀,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,杖六十,其即杀死者,勿论。
盛世伦理修明,固无此事;万一遇此,所司当体究的确,以拟奏请。
【译文】
汉景帝时,廷尉上奏在押犯防年,由于她继母陈氏杀死他父亲,因此他杀了继母一案。
依照法律规定,以其杀死母亲,应按大逆论罪。
景帝犹豫不决。
太子武帝年十二岁,当时正在景帝身边,于是景旁就问他应该如何处理。
武帝答道:“按说继母和生母是一样的。
表面上不如生母,但由于父亲的关系,就应该和生母同样看待。
现在这个继母没有德行,亲手杀死他父亲,当她下毒手的时候,作为母亲来说,对子女的恩义已经断绝了,所以应该以为防年杀继母和杀了一般人一样,而不应该按大逆罪论处。”
《大明律》规定,凡是继母杀死他父亲,准告,这不在干名犯义之列。
现在看到汉史上讲的,防年的继母杀了他父亲,因而防年杀了继母,说是应该看成与杀死一般人一样,不应该按杀母而处以大逆之罪。
我经过反复思考,认为这是人们的伦理概念有所改变。
如果与杀死一般人同罪,那么故意杀人是要处斩的;如果按父母被人所杀,而子孙擅自杀死凶手论处,那么只需责打六十大板就行了;如果是当场就把凶手杀死,还可以不必问罪。
现在我们生活在清平盛世,伦理道德都整治得很好,自然不会发生这种事。
但是,万一遇到这种情况,承办官署应该正确领会律文精神,深入分析具体案情,引用相应条款,作出适当裁决,然后报请朝廷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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